关于印发《2023年吉林市乡村教师
专业发展工作方案》的通知
各县(市)区教育局,高新区、经开区教育局,市教育局直属学校,市属民办学校:
现将《2023年吉林市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工作方案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落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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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5月23日
2023年吉林市乡村教师专业发展
工作方案
按照《吉林市乡村教师专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(2023—2025)》(吉市教发〔2023〕51号)文件要求,为落实我市教育强市“13610”工作目标,促进乡村教师专业发展,优化乡村教育发展环境,助力乡村教育,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,特制定此方案。
一、工作目标
坚定乡村教师理想信念,提升师德师风水平,提高教育教学实践能力,构建有特色的乡村校本课程,培树专业成长“领路人”,造就美丽乡村、美好教育,提高乡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。
二、实施过程
根据《吉林市乡村教师专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(2023—2025)》安排部署,2023年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:
(一)准备阶段(2023年1月—6月)
1.调查研究。针对我市乡村教师基本状况、作用发挥和研训需求等,制定具体方案,综合运用座谈、访谈、走访、问卷调查、统计分析等多种渠道开展专项调研。在此基础上,研究对策措施,形成解决问题、推动工作的思路办法,因地制宜制定乡村教师培养计划,确保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工作的实效性。
2.建工作室。充分发挥名师工作室示范、辐射、带动作用,为乡村教师提供教学示范和专业支持,实现城乡教育资源互补,增进城乡教师的相互交流,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。一个“名师工作室”至少对接5所乡村学校三年,以乡村学校为“实践基地”,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指导。
3.师徒结对。市域、县级教研部门联动,搭建平台,组织由省市名师组成的吉林市助力乡村教育导师团,同乡村学校青年教师结对。以乡村青年教师为“种子教师”,辐射周边学校同学科教师团队,形成三年的培训联盟组织架构。
4.师徒研学。聚焦各学段各学科课堂教学特点与难点,导师团队完成培训内容体系设计,并借助听课指导、问题诊断、主题研修、同课异构、专题课例研讨等方式对徒弟开展培训指导活动。
(二)具体实施阶段(2023年7月——10月)
1.强基育新。各县级进修学校要有计划的组织新入职乡村教师进行专题集中培训、返岗实践跟踪、网上专题论坛促进教师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提升。
(1)指导新教师了解乡土文化,增强归属感,制定个人发展规划。
(2)指导新教师快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,缩短成长周期,提升专业能力,尽快成长为合格教师。
2.骨干育秀。按照一定比例推荐乡村教师参加市骨干教师、市学科带头人培训和星级教师评选。通过集中研训、跟岗研修,聚焦课堂,研究学生,研究课程,以案例研究、任务驱动、项目研究等方式,助力乡村教师改进教育教学实践,形成独具特色的教学风格。
3.送教支教。根据乡村教师“点单式”培训需求,制定切实可行的送教方案,完成送教课程设计,研磨备课。以“大学区”为基础,开展同课异构,使研训受益最大化,并总结提炼,生成本土化培训资源包,推送全域乡村学校,助力乡村教师专业成长,扎实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和谐发展。
4.互联网+培训。建立导师学员网上交流平台,资源共享、答疑解惑,并引领更多乡村教师走出分数“内卷”,尝试技能“外拓”;以己之长,为学赋能;融会贯通,推陈出新。
5.名校访学。走进区域内教育教学窗口学校现场研学。
(1)以导师为核心,做好周期性“影子培训”。通过实践培训与理论学习交互推进,助力乡村教师更新教育理念、丰富知识储备,进一步提高深刻理解教材、灵活处理教材、把握重点突破难点的能力与水平,努力培养一支优秀学科教师队伍,促进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。
(2)以乡村教师为主体,导师跟踪指导,专长发展为专业发展赋能,改变教育教学实践,对接学生的潜能发掘,提高同学段同学科乡村教师的师德修养、教学水平、终身学习和创新能力,培养乡村教师中坚力量。
(三)总结验收阶段(2023年11月—12月)
通过全面、系统的梳理,总结乡村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律、经验,培树典型。一是举办吉林市乡村教师专业发展主题论坛。二是开展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工作评优选先活动。三是提炼成果,编撰乡村教师专业成长优秀工作案例,宣传推广优秀成果。
三、组织机构
成立“吉林市乡村教师专业发展”工作组,工作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吉林市教育学院继续教育部。
组 长:邵 敏
副组长:李洪亮 赵继红
成 员:王福文 张 虹 熊斯曼 张姝佳 王冰妍
王 蕊 张立红 焦 云 孙彦秀 肖万馥
李书鸿 娄育红 李劲光 王铁英 李元清
高 云 王晓颖 郭 玉 李岩松 闫晓颖
四、保障措施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县级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吉林市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工作,切实加强领导,形成教育局主管,各部门分工协作,权责清晰的工作机制。
(二)加强经费保障。教师培训经费列入专项预算,各乡村中小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%安排教师培训经费。助力乡村教师培养工作的导师团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、交通费等由所在单位按标准报销。